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
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依據有關法令及董事會決議綜理一切業
務,並得置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該事項:
一、運務處:快捷巴士系統稽查督導、行車監控、車輛調度、
票務處理、調度駕駛等相關業務及規章制度之研(修)訂
等事項。
二、維修處:快捷巴士系統土建、電子、電機、車輛等設施設
備之維修業務、維修技術之發展及相關規章制度之研(修
)訂等事項,並負責營運、維修及業務所需之材料、機具
、儀器、零件等之採購及工程、勞務之發包及物料規劃、
倉儲管理等事項。
三、企劃處: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快捷巴士系統之廣告、車
站販賣店及物業開發相關之投資、租售等附屬事業之經營
管理及行銷規劃、公司整體資訊之發展,包括電腦設備之
管理、主機之操作、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維護等事項。
四、總務處:文書、 印信、檔案、事務管理、公司組織發展、
人事管理、勞資關係、人力發展規劃與訓練及不屬於其他單
位等事項。
五、財務室:公司財務目標與策略、長短期計畫之研訂、分析與
規劃、財產管理、保險管理、資金調度、出納及料帳等事項
。
六、會計室:公司會計、統計及歲計等事項。
七、法政室:規章之研議、審查與疑義之解釋、法律訴訟、追(
賠)償案件之協助處理、其他有關法務事項、公司員工貪瀆
不法之預防、發掘、查處、公務機密維護、旅客違規稽查及
其他有關法務事項。
八、勞安室:公司品質政策、目標、計畫及業務之推行、整體系
統安全規劃督導及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九、稽核室:公司業務、帳務、財務之稽核、異常狀況之分析與
改善建議等事項,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前項各處、室得依業務需要分課辦事。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運務長、維修長、企劃長及總務長各一人、主任五人、
課長十三人及稽核、正工程師、副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工程員、正管理師、副管理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主任調度員、調度員、股長、服務員、助理員、駕駛員、護士
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除原依臺中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設置要點進用之人員,
依其原職及專業轉任外,新進人員之進用準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
第 五 條 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任免,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但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運務長、維修長、企劃長、總務長
及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長同意任免之,其餘人員依公司人事規
章規定均由總經理任免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其作業
要點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依本公司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