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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
    內政部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特依內政部各
    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都發局各科室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者,簽會
    秘書室後,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
    用。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都發局相關業務需求及其行政處分、行政執行
    為限。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使用單位應自行列冊管理,秘書室會同政風室每年實施內部查
          核。
      4、配合機關外部稽核,由秘書室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二)分層權限管理:
      1、秘書室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帳號申請與保密切結書,簽
          會秘書室後,經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善盡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
          密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
          ,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3、使用者及使用單位主管停(離)職與業務調整或職務調動時,
          使用單位簽會秘書室後,函請民政局註銷其權限。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
          用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會秘書
          室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
          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
          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正當保管、處理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
    相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用單位或
      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經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者,秘書室得簽報機
      關首長懲處。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
    相關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