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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
          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
          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 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家庭暴力防治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規、交通、
    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文書、檔案等業務事
    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
              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
          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