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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保障基本生活,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設籍在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且工作地於臺中市之勞工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者:
      1、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雇主未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
         償管理辦法」規定提繳基金致勞工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
         墊償。
      2、因景氣因素影響公司訂單減少致營運困難,勞雇雙方協商每月
         減少工時,且實施無薪休假達三個月以上,勞工因工資減少生
         活困難,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3、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4、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公司一年以上,勞
         工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致生活困難者。
 (二) 本要點之補助應於關廠歇業、終止勞動契約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
      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格式)。
(二)檢具勞資爭議調解(協調)紀錄影本(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除外)
(三)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勞工保險個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非自願性失業者請檢附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已
      在全國就業e網開案為求職登記活動檔證明)。
(六)關廠歇業勞工,應於關廠歇業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
      認定為歇業事實者,以函知認定為歇業事實日期起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或檢具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屬實證明文件。無法證明於關
      廠歇業在職時,應提供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
(七)如係因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者,需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意
      書或協議書或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需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八)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九)全戶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標準: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
      1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
      人每年最長以領取2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二)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申請者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
         以下者。
    評估生活困難由本局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之。


五、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
    人士1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
    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