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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公務護理人力任用制度,特設臺
    中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護理人力,指臺中市各衛生所、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之
    護理人力。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務護理人員角色諮詢事項。
   (二)公務護理人力規劃、培訓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三)公務護理人力遴選、甄審諮詢事項。
   (四)提升公務護理人力服務品質之諮詢事項。
   (五)公務護理人力調任制度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護理人力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護理相關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
    表機關單位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保健科科長兼任,
    幹事二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相關單位承辦人兼任。


七、為利公務護理人力制度之推展,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
    衛生所護理人員小組、公立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小組;工作分組置
    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
    派兼之,所需經費及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八、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九、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十一、本委員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行文之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
      之。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