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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
    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
    部稽核作業 。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十九人
    ,任期隨職務異動,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專門委員。
(二)副總工程司。
(三)土木工程科科長。
(四)道路養護科科長。
(五)景觀工程科科長。
(六)公園管理科科長。
(七)路燈管理科科長。
(八)管線管理科科長。
(九)建築工程科科長。
(十)工程品質管理科科長。
(十一)企劃科科長。
(十二)各工務大隊大隊長。
(十三)秘書室主任。
(十四)政風室主任。
(十五)人事室主任。
(十六)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
    得指定本局及所屬各科、室及大隊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企劃科及會計室辦理,幕僚作業小組成員由各
    科、室、大隊指派一人擔任,依業務權責分工。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