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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實施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督考事宜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小組督考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考:每一至二週由本小組選擇地點進行考核。為了解各機關平
    時維管業務,得實施抽查之督考方式。
(二)不定期督考:如有民眾或媒體報導反映事件,則立即錄案進行督考。
(三)年度工作檢討:每年擇期至各區公所進行工作討論,以實際了解各區
    推動業務需求。


三、本小組管考方式如下:
(一)參與管考人員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研考會人員。請實際維管單位
    及權責機關(如建設局、區公所、廠商)出席,並邀請轄區里長列席。
(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將督考情形詳實記錄於督考評分紀錄表(如附表一
    ),如有缺失或建議事項時,函請受核機關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
(三)主辦機關改善完竣後應填寫督考意見執行情形回覆表(如附表二),
    述明改善情形並檢附改善前、後照片,一併呈送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
    小組,必要時得辦理複查,且經簽奉核可後解除列管。


四、本小組各項督考作業,受核機關務必由主辦人員(或協辦人員)參加,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到場並簽請召集人核可外,餘無故缺席之主辦
    人員給予申誡處分。如累計二次以上時,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
    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一次。


五、各項列管追蹤情形,如各主辦機關未依限期改善者,主辦人員及協辦
    人員記申誡處分。如經催辦仍未改善者,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
    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一次,累犯者得加重處分。
    各執行機關倘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機關單位所能掌控情事致進
    度落後或其他事由,應填寫修改期程表(如附表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佐證並說明具體事由,一併呈送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小組備查,
    可免予處分。


六、本小組督考各公園綠地景觀各項執行及維護情形,得依下列標準予以
    獎懲:
    (一)獎勵部分:
     1.督考案件之各項植栽養護、環境清潔、現場維護管理良好且評分
       達八十五分以上者,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
       和幕僚人員得嘉獎一次,如於當年度案件已獲獎勵者或已於建設
       局現場查核為丙等之案件將不予獎勵。
     2.同一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同時
       有數項案件達敘獎標準時,當次督考以敘最高敘獎額度為限。
    (二)懲處部分:
    督考案件基本環境清潔未落實,造成公園綠地景觀髒亂,嚴重影響居
    民使用權益,且無不可抗力因素,經評分為七十分以下者,主辦人員
    、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和幕僚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一次
    。


七、本府研考會得置二名行政業務助理人員專責辦理相關業務,並由建設
    局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