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巿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及中
低收入老人。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六、防滑措施。
七、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八、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戶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
幣十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前項限制至核定日起滿三年後重新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二、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
之使用年限內。
三、已接受社會局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補
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內。
四、未獲社會局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但有特殊
情形報經區公所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提出,轉送社會局核准:
一、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
三、施工前照片。
四、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
列文件:
(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
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提出足資證
明之相關文件。
(二)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
意書。
(三)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五、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除依前款
規定外,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
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二)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第八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申請補助項
目及金額是否齊備,如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完備,其能補正者
,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 或屆期不補正
者,得逕行駁回之。
申請文件完備,區公所應即送社會局審核,符合規定者,社會
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
第九條 申請人應於修繕完竣後檢附下列文件,由區公所函送社會局核
撥補助款:
一、修繕支出原始憑證。
二、修繕中及修繕完成照片。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領據。
申請人因故未能親自具領補助款,得委託他人代領,除前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代領委託書。
二、代領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代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代領人領據。
第十條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調查或勘查購置或修繕情形,申請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發現購置或修繕不實者,得撤銷補
助並追償已領之補助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