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精簡員額遇缺不補特訂定本方案。
二、為落實精簡員額遇缺不補,各機關學校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機關學校工
友設置及移撥要點辦理外,並應積極採行下列替代措施及改進工作分
配:
(一)部分機關特殊性工作,如焚化爐操作、機器維修、風景區外勤環境
整潔等,宜採委外方式辦理。
(二)採行前款替代措施仍無法推動工作者,得另專奉市長核定後採行之。
三、各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或需大量人力輪班者,經檢討不適用本替代
方案者,應朝組織編制員額檢討調整移撥或增加編制員額以符合人力
需求。
四、實施原則:
(一)工友出缺原則不得撥補人力,但工友數(含技工、駕駛)低於工
友員額設置基準規定得配置人數三分之二,經檢討其工作性質
難以採行外包,且現有人力難以分擔者,得報本府人力專案審
查小組核定後進用臨時人員補至三分之二。
(二)主管業務機關對各機關學校超額之工友,應每年辦理移撥,但
如超額數在工友員額設置基準規定得配置數20%以下,且因下
列原因經任職機關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可採原職緩和消減,
不辦理移撥但經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健康因素。
2.二年內屆齡退休。
3.原工作地臨近地無職缺。
(三)學校未採本實施原則者,應由本府教育局統籌編列替代方案執
行事務所需業務費,並由本府教育局自行核定撥款,每年每校
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伍萬元為原則,但若情況特殊者得專案報請
核定。
五、除依實施原則辦理外,主管業務機關得建立工友調動平台,媒合各機
關學校間工友互調或徵詢調補至缺額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