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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有關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以停止使用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之建築物,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但因違規供作八大行業或電子遊戲場使用,經本府執行第二次以上停止供水供電或拆除室內裝修者,自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拆除室內裝修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
      前項所稱八大行業係指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


三、 本要點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四、 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項目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營利事業設施、設備。
     (三)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
     (四)本府相關處、局:原列管目的事業權責單位。


五、 申請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
 (一)原核准建築圖說。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權狀影本)。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行政罰鍰繳納證明影本。
     (六)建築物改善後照片(建物正面含門牌、恢復之樓層內部裝修)。
  (七)切結書。
 (八)如委任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 本府都市發展局於收受申請書後應辦理書面審查。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應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齊備者,得予駁回。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排定日程通知申請人及權責機關現場會勘:
   (一)查獲違規時係供作八大行業或電子遊戲場使用。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擅自變更供作前款以外之商業類組使用。
   (三)建築物改善後照片無法充分顯示改善情形,經通知補正仍未符規定。


八、 因違規供作八大行業或電子遊戲場使用並經本府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拆除室內裝修者,現場會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現場應與原核准建築物平面圖說相符,廣告物應領有廣告物許可證。
(二)營利事業設施、設備、營業現況:原違規營業場所生財器具已拆除並已歇業。
(三)消防安全設備:現場應與原核准消防設備圖說相符。
(四)該場所曾經本府或本府各機關處以行政罰鍰之歷年紀錄應一併清查。
前項以外之場所或原核准用途為八大行業、電子遊戲場經本府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拆除室內裝修後另已完成變更使用執照為它類組使用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核准建築物平面圖說辦理。
(二)營利事業設施、設備、營業現況:原違規營業場所生財器具已拆除並已歇業。
(三)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現場會勘應由各權責機關分別於會勘記錄上載明會勘結果。


九、 經書面審查或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准予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格之事項,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善完竣申請複審;逾期未申請複審或改善仍未符合規定者,得予駁回。


十、 本府都市發展局得將申請人檢附之圖說、照片及證件資料,送請相關單位查證,如有虛偽不實者,得予駁回,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十一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