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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籌備處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辦理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新地所)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新地所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包含登記、測量、地價
    、地用、資訊、行政、人事管理、歲計與會計等籌備事項。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務,秘書一人襄理主任,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局各科室及各地政事務
    所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設於本局辦公,並於新地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