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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3: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籌設自由經濟示範區各項業務,
    設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腹地,包括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二)各機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工作督導。
(三)配合中央部會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事務之協調、執行。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
    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七人,就下列各機關人員派(聘)
    兼之:
(一)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代表。
(四)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代表。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
(六)彰化縣政府代表。
(七)南投縣政府代表。
(八)本府民政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建設局局長。
(十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三)本府農業局局長。
(十四)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九)本府地政局局長。
(二十)本府法制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十二)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區長。
(二十三)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區長。
(二十四)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區長。
(二十五)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區長。
(二十六)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區長。
(二十七)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


五、本小組委員隨其本職派(聘)兼或解任。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者得指派簡任人員或適當層
    級人員代理。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
    席。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