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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差勤自主管理補充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局自縣市合併後即實施差勤自主管理(免按捺指紋上下班)措施,
    為維護差勤管理秩序及建立機關服務識別機制,爰訂定本補充規定
    如下:
   (一)本局為落實同仁服勤紀律,人事單位應不定期至各科室抽查出
         勤狀況,經查勤發現同仁未準時出勤或上班時間無故擅離工作
         崗位者,除登記曠職外,該員立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
   (二)同一單位二分之ㄧ以上同仁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者,該單位全
         部人員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本局二分之ㄧ以上單位恢復按
         捺指紋上下班者,全局人員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
   (三)因臨時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準時到班者,應事先以電話向該單
         位主管口頭請假並於事後3日內補辦差假手續,並由該主管覈
         實查明及負連帶責任。
   (四)各科室主管應督導所屬按時服勤,遇有屬員遲到、早退或無故
         不在勤時,應即登記並移人事單位依規定處理,否則應負連帶
         責任。



二、本局為建立服務識別機制,同仁於上班時間應配掛識別證,以利洽
    公民眾識別。各單位同仁如經人事單位抽查達3次未佩掛者,除公告
    名單外,另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



三、本補充規定簽奉局長核定後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