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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陽明大樓停車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陽明大樓停車場之管理,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府員工停車,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本府陽明大樓所在停車場:
(一)後側地面停車場。
(二)兩側路邊停車場。
(三)地下室停車場。
(四)第二停車場(座落於自強南街兩側,分為A、B二區)。
(五)市民廣場停車場(陽明段七○八號)。


三、停車場之管理單位為本府陽明大樓管理機關。


四、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五、本府市民廣場停車場,後側地面停車場及兩側路邊停車場開放供洽公民眾及來賓使用;地下室停車場除提供為民服務停車位八個、身心障礙車位二個及公務車位二十個分別予議員、本府身心障礙員工及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公務車輛使用外,其他車位均開放供本府員工使用;第二停車場除A區供本府公務車及駕駛員使用外,本府員工、洽公民眾、來賓及參加本府會議人員得使用B區。


六、本府地下停車場、市民廣場停車場、後側地面停車場及兩側路邊停車場由本府僱用人員管理,第二停車場由本府駕駛員管理。


七、地下室停車場及第二停車場B區車輛列入管制時間如下:
(一)非例假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
(二)例假日:不開放使用。
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以上公務車及其他因特殊需要或簽奉核准或有正當理由者,不受前項地下室停車場管制時間之限制。


八、本府員工汽車進出地下室停車場採刷卡方式辦理,並以先到先停為原則。


九、本府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車輛使用人對其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財物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車輛使用人停放車輛時,應依停車場標示時間、位置及管理員之指引停放整齊,不得使用遮陽、防水布套,如有損毀停車場設施設備或他人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停放在地下室停車場及第二停車場B區之車輛,如逾管制時間,應俟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後再行駛離。


十二、本府辦公大樓正門玄關與兩側坡道及辦公大樓正前方黃線地區禁止車輛停放,辦公大樓兩側道路採單行道,作為出入口通道。


十三、本府停車場停車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府正式員工、約聘及約僱人員。
(二)臺中市議會現任議員。
(三)各報採訪本府府會及文教新聞之記者(特派員)。
(四)其他因特殊需要經簽奉一層核准者。


十四、申請停車卡應檢附行車執照(限本人或直系二親等內親屬所有)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如派令或識別證影本等)並填寫申請書各乙份送管理單位辦理,記者部分由本府新聞局協助提出申請;如有更換車輛情事仍應檢送行車執照影本向管理單位申請更正。


十五、第十四點人員如有喪失資格之情事,應將所申請之停車卡繳回,未繳回者,由管理單位主動予以註銷停用,必要時追償其工本費。


十六、凡停車卡遺失者,應將工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繳庫後,再持相關資料向管理單位申請補發。但因其他特殊情事或不可抗力而遺失,且經簽奉一層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七、停車卡使用及車輛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車卡限申請人本人使用,禁止私自借予他人使用,違者撤銷使用且停車卡限期繳回,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停車卡。未繳回者追償工本費,必要時並予簽請議處。
(二)已申請停車卡車輛應於車輛乘客前座檔風玻璃貼上本府停車證,以資識別,違者,記違規一次,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撤銷其停車卡並限期繳回,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停車卡。未繳回者追償工本費,必要時並予議處。違反第八點第一項及第十五點者,亦同。
(三)禁止停放於殘障停車位,違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三個月,一年內達三次者,準用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非現任議員禁止停放於「議員為民服務區」,違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三個月,一年內達三次者,準用第一款規定處理。
(五)一般員工禁止停放公務車輛保留區,違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個月,一年內達三次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年。
(六)本府員工僅限於將車停放地下室停車場及第二停車場B區,違者,記違規一次,違規達三次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個月。一年內遭停止停車卡使用權三次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年。
(七)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停放於走道或其他有妨礙通行之情形,違者,記違規一次,違規達三次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個月,一年內遭停止停車卡使用權三次者,停止其停車卡使用權一年。


十八、管理單位每年至少盤點停車卡一次,法律扶助律師部分由本府法制局,記者部分由本府新聞局,其他因特殊需要奉准核發者由原簽核單位協助辦理。


十九、凡本要點修正前已核發停車卡者,除已不需使用或已無原申請原因事實存在者外,不受本要點第十三點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