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 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 便利學生就讀。
(三) 小校小班。
(四) 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 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對象。
(二) 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 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 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就讀。
(六) 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追蹤輔導入學。
四、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消除空戶之存在。
(二)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三)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由本府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五)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僅准轉出不准轉入;但因學生轉出致產生缺額時,得接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生依序轉入。
五、本府教育局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人口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之地區得酌情增設新校。
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