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置主任委
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理會務;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及臺中
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市長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
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研考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究委員
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出國報告與其他有關市政研
究發展等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辦理綜合發展計
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召開市政會議以及施
政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三、管制考核組:年度標案列管、工程標案督導會報、議會決議
事項管制、公文稽核等事項。
四、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業務策劃、推動、管制、考核、聯合
服務中心與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
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四條 研考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秘書、研究員、
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研考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研考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研考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研考會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研考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
列席。
第十二條 研考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研考會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研考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