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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實施計畫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督考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小組督考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考:每一至二週由本小組選擇地點進行考核。為了解各機關平
    時維管業務,得實施抽查之督考方式。
(二)不定期督考:如有民眾或媒體報導反映事件,則立即錄案進行督考。
(三)年度工作檢討:每年擇期與各區公所進行工作討論,以實際了解各區
    推動業務需求。



三、本小組督考作業如下:
(一)參與督考人員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府研考會人員。必要時得邀
    請轄區里長列席,並請實際維管單位及權責機關(如建設局、區公所
    、廠商)出席。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府研考會人員將督考情形詳實記錄於督考評分
    紀錄表(如附表一),如有缺失或建議事項時,函請受核機關限期改
    善並列管追蹤。
(三)主辦機關改善完竣後應填寫督考意見執行情形回復表(如附表二),
    述明改善情形並檢附改善前、後照片,一併呈送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
    小組,必要時得辦理複查,且經簽奉核可後解除列管。



四、本小組各項督考作業,經通知受核機關後務必派員參加,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無法到場並經召集人核可外,餘無故缺席之主辦人員給予申誡
    處分。如累計二次以上時,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一
    次。



五、各項列管追蹤情形,如各主辦機關未依限期改善者,主辦人員及協辦
    人員記申誡處分。如經催辦仍未改善者,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應負連
    帶責任申誡一次,累犯者得加重處分。
    各執行機關倘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機關單位所能掌控情事致進
    度落後或其他事由,應填寫修改期程表(如附表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佐證並說明具體事由,一併呈送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小組備查,
    可免予處分。



六、本小組督考公園綠地景觀各項執行及維護情形,得另定考核計畫予以
    獎懲。



七、本府研考會得置二名行政業務助理人員專責辦理相關業務,並由本府
    建設局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