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撫慰身故幼童之遺屬,使其獲得經濟上補
助、減輕家庭負擔並降低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之幼童,指設籍本市年齡六歲以下死亡之幼童,且其父母
或監護人設籍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三、符合前點規定,本府發給該童遺屬身故慰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四、受領身故慰助金之遺屬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
(二)祖父母。
(三)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之遺屬,以先行申請者為受領權利人。
受領人須年滿二十歲。但受領人未滿二十歲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領。
五、申請身故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檢附戶籍謄本(含申請
人現戶及當事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領據(如
附表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本府得依實際狀況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身故慰助金。
七、申請身故慰助金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故意致當事人於死者,無受領權;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
本府依法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本要點之身故慰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