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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動支災害準備金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動支災害準備金程序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以當
    年度發生者為限,並符合下列支用範圍: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應由政
    府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天然災害救助金。
(二)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三)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四)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五)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六)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七)災區復建經費。



三、各機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
    立書面,並派員現勘、審查後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
    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由一級機關提出;二級機關及學校應
    向一級機關提出,各區公所應依業務性質向各一級機關提出,再由各
    一級機關依規定程序專案簽會本府主計處及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陳報市長核定動支。



四、辦理災害搶險、搶修工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各級地方政府
    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
    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並事先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視災害
    實際情形核實辦理派工。
    前項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
    動支災害準備金。



五、各一級機關彙辦災害復建工程,應儘速會同一級機關會計單位辦理實
    地勘查及作成紀錄,登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
    議及執行資訊系統,並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日內彙整並審核,填具災
    害復建工程審議表(附件一)提出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



六、簽奉核准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各機關應積極依規定程序辦理,並於
    奉核後三日內,將奉核簽呈影本併同災害準備金動支數額表、歲出計
    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各八份送財政局辦理分配預算。
    已核定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無法於年度內完成撥款程序者,各一級機
    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經費保留事宜,餘應於當年度內辦理經費核銷及
    結餘數註銷。



七、各機關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辦動支災害準備金而未獲分配預算或未辦理
    經費保留者,所需經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八、各機關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本移緩濟急原則
    調整年度預算辦理。
    本府當年度災害準備金預算數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救災經費,
    而轉報中央申請補助,各一級機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中央
    規定之相關送審資料(附件二),函送財政局轉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審
    查。



九、各一級機關應指定單一聯絡窗口,彙整審核所管災害救助、緊急搶救
    及復建工程案件,協助提報中央申請補助,並於每年四月及七月至十
    二月按月五日前將災害準備金動支及其實際支付(發包)數填表(附件
    三)函送財政局彙辦。



十、各一級機關支用災害準備金應依核定之計畫、金額、相關規定及會計
    程序辦理,不得移作他用。



十一、各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財政局得視情節輕重通知該
      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議處,辦理有功人員,該機關得列舉事實,陳
      報獎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