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事項。
(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四)其他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
或秘書長及法制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市長就本府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地政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
(九)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十)學者專家四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三
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第二點所規定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