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處理程序,避免人為疏失、舞弊、
洩露等不當使用,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查詢: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
稱地政局)網站(http://www.land.taichung.gov.tw)下載專
區/輸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
使用者申請表」,經陳核至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免備文逕送
地政局資訊室提出申請。因調、離職或退休而異動或註銷者,亦
同。
(二)使用人經核准申請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
業網站(http://glir.land.moi.gov.tw)申請表項下,帳號申
請/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料後,取得憑證序號及送出資
料,俟地政局於系統上核准使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電子郵件
通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使用。
(三)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須繼
續使用者,應向地政局重新提出啟用系統使用權限需求。逾六個
月未使用,地政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有繼續使用之需者,
應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四)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僅
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
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案號或事
由」欄位並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理業務說明。
三、使用者帳號之管理:
(一)總局及各分局應各設立一位帳號管理者,總局由資訊科負責,各
分局自行選派,管理者負責各單位使用者名冊的建立、更新及保
管。
(二)各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管理者應協助使用者填寫「地政
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陳核後向地政局申請異動或註銷
使用權限。
(三)各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使用者名冊及
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並將原管理者註銷申請及新管理者
申請表函報地政局申請變更。
四、稽核作業:
(一)資訊科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日前連結地政資訊網際網路
服務作業網站,轉錄每季全部查詢紀錄檔,並將檔案及其統計表
傳送至各單位管理者。
(二)各單位管理者應於收到檔案十日內列印統計表,並送使用者所屬
股長審核,逐級陳核單位主管核閱後歸檔存查,如有必要,可請
管理者列印紙本或提供檔案查核,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室查明
處理。
(三)資訊科每季應依查詢之總件數抽樣千分之三,總件數未達一千件
者至少抽三件,並產出「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抽樣查詢紀
錄清單」一份,交各單位管理者,被抽查之使用者或管理者需填
寫「使用者稽核表」、「管理者稽核表」,再分送使用者所屬股
長逐筆查核,股長應將檢核情形填註該清單,陳核單位主管及加
註日期後交管理者裝訂成冊,並依本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表列各稅目中類別名稱為「課稅通報資料處理」辦理歸檔備查。
(四)各單位應配合地政局不定期檢視使用者查詢紀錄,查核是否符合
本規定第二點第四款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