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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以提供學生課後
    之多元學習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主性:配合社區環境,依教師意願及專長,經學校評估可行者。
 (二)自願性:學生及家長自願參加者。
 (三)安全性:設計活動及照顧方式應注意學生安全,符合照護目的。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指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
     資格標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
     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所辦理之課後照顧活動。
 (二)課後學藝活動:指學校於學生在校上課作息時間外及寒暑假期間,
     規劃辦理之學藝活動。


四、學校辦理本活動時,得邀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學校資源、
    學區背景、活動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得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已立案
    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五、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時,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時間
    、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他相
    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
    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六、學校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契
    約書,並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應組成評選(審)委員會,公開評選(
    審)。
    前項評選(審)委員會,應有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
    及家長會代表參加。


七、學校辦理本活動之師資條件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
     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
     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訓。
(二)課後學藝活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
     良好。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4.具備大專以上程度 (含大學肄業生)或具有特殊專業才能之社會人士。


八、本活動參加對象為在學學生,基於教育資源共享,得跨校招收學生。
    班級之生師比以十五比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比一。
    參加學生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
    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
    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
    班方式開辦,並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九、本活動上課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下課休息時間。午
    餐、午間指導、下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為生
    活輔導教學時間,學校仍應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並支給教師鐘點費,
    四十分鐘以一節計,二十分鐘以零點五節計。


十、本活動辦理時間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1.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2.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課後學藝活動
  1.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四時。


十一、本活動課程規劃如下:
(一)課後照顧服務
    課後照顧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
    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
    科教學。
(二)課後學藝活動
    課後學藝活動之課程,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為主,並得視活
    動之類別,以班級或營隊方式編班排課。


十二、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
      則,由學校及家長會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並得依辦理方式不同
      ,參考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訂定收費標準: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上班期間: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
    、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除以二十人。
  2.下班期間及寒暑假:教師鐘點費每節四百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
    以零點七(鐘點費所占比例) 除以二十人。
  3.跨越上、下班期間者:分別依上、下班期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4.開設之班級參加總人數十五人以上(不含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至二十五
    人以下者,以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予提高收
    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5.下班時間辦理課後照顧,如需聘用衛生及安全維護人員,應將相關費
    用均攤後,併入收費基準中以教學助理方式加收費用。
(二)學習材料費:各班別之學習材料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並由參
    加該班之學生平 均分攤。
(三)點心費:各班次如需供應點心,由學校視需要辦理及收費。
    鐘點費及行政費用,由學校依前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進
    位取整數。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ㄧ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學校因故未按預定時間辦理照顧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費用。


十三、學校委託辦理本活動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開設之班級參加總人數十五人以上(不含原住民及低收入戶)二十五
    人以下者,以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予提高收
    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教師鐘點費每小時四百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時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
    所占比例)除以二十人。
(三)點心費: 各班次如需供應點心,由學校納入合約辦理及收費。
(四)學習材料費:各班別之學習材料費由學校於評選(審)時核定,由參加
    該班之學生均攤。
    學校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人
    之費用,得按月支給。


十四、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
     ,除身心障礙學生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
      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本府教育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費用,應自行負擔一
      人。
      學生於同ㄧ時間參加受政府補助各項活動時,僅得擇一申請,不得
      重覆。


十五、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
    分之三十。費用如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
    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賸餘費用應用於學生活
    動費、教學設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二)鐘點費之支用: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
    ,上班期間鐘點費為每節上限二百六十元,下班期間及寒暑假鐘點費
    為每節上限四百元。
(三)行政費之支用:
  1.學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編組
   ,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2.行政業務費: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
    成果發表會、獎金、其他與業務相關費用等。
  3.行政材料費: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
    費、水電費、維護費及設備費用等。
(四)學習材料費及點心費之支用應專款專用。


十六、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
      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校收取後,依合約規定支付給受委託辦理
      者。


十七、學生參加本活動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而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
    開始上課,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
    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發還成品。


十八、學校自行辦理本活動,全學年度開設五班以內者,得敘獎嘉獎一次
      上限五人,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或酌予提高敘獎額度。
      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


十九、本府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
      小組至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教育局另予獎
      勵。
      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時,學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
      形,定期評鑑考核。
      經評鑑優良之受委託人,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二十、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活動場地,安置本活動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
     ,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


二十一、學生於放學後留校參加本活動,學校得邀請家長會討論,由參加
        之學生付費聘請人員負責衛生保健、巡堂及安全維護人員等事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