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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建議。
三、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四、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或公聽會。
五、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本府建設局、農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等機關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對環境影響業務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得連聘一次。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其餘幕僚由環保局派員兼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論提報本委員會審查。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成員互選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依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委員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互選一人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指派之委員應迴避審查及表決。其他委員,與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者,亦同。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