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國際花卉博覽會(以
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花博所有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審核花博期間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省各鄉鎮、城市、社會、團體等參與各項活
動事宜。
(七)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首
長兼任之:
(ㄧ)本府秘書處。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本府建設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農業局。
(七)本府觀光旅遊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新聞局。
(十)本府主計處。
(十ㄧ)本府文化局。
(十二)本府水利局。
(十三)本府民政局。
(十四)本府都市發展局。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六)本府社會局。
(十七)本府教育局。
(十八)本府法制局。
(十九)本府警察局。
(二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ㄧ)本府人事處。
四、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及審議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得
另設本府花博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
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均為無給職。諮詢小組成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委員指派一位簡任以上人員代理之;前
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諮詢小組成員列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出席委員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下設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辦理花
博業務推動。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花博之推動
與執行;副主任ㄧ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協助主任負責花博之推動
與執行;總製作人ㄧ人由本府顧問或參事兼任,協助推動本會執行相
關業務及幕僚作業。
八、本辦公室下設營運管理組、展場營建組、交通規劃組、宣傳行銷組、
文化藝術組、社會參與組、園藝技術組及國際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
,由本府農業局、建設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局、社會局及秘書
處之副局(處)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本府經濟發
展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觀光旅遊局、新聞局、民政局、建設局
及文化局核派簡任人員以上兼任;本辦公室另置秘書二人,由本府參
議兼任,負責審閱本辦公室各組公文;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分置小組,
置小組小組長1人,由組長指派;各組及小組組員若干人,由相關局
處派員兼任,並常駐本辦公室。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營運管理組:由本府農業局召集本府經濟發展局、秘書處、環
境保護局、財政局、主計處、法制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
成,統籌辦理花博所有行政、營運、產業經濟、環保綠能等相
關事宜,另得請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協助相關事項之執
行與聯繫。包括整體展場布建及展出內容之規劃設計及擔任與
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AIPH)之聯絡窗口。
(二)展場營建組:由本府建設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水利局、地
政局、法制局組成,統籌辦理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執
行及督導相關事宜。
(三)交通規劃組:由本府交通局召集本府都發局、警察局、農業局
組成,統籌辦理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宜,包括園區內交通系統
、園區外交通系統。
(四)宣傳行銷組:由本府新聞局及觀光旅遊局組成,統籌辦理花博
之行銷宣傳事宜。
(五)文化藝術組:由本府文化局召集本府新聞局、觀光旅遊局、民
政局、教育局、客家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成,統
籌辦理花博期間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宜。
(六)社會參與組:由本府社會局召集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秘書處
組成,統籌辦理花博社會參與計畫,結合鄉鎮、城市、社會、
團體等參與各項活動事宜。
(七)園藝技術組: 由本府農業局召集本府建設局、秘書處組成,統
籌辦理花博展區佈展花卉之規劃,奇花異草之蒐集及園藝景觀
之設計等事宜。
(八)國際組:由本府秘書處召集本府新聞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
、農業局組成,統籌辦理花博國際相關事務。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及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