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都市建設,維護都市景觀,確保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針對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內現有巷道,配合當地發展及都市計畫道路開闢情形辦理廢止或改道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不予受理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應辦理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之地區。
(二)市地重劃辦理中之地區。
(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四)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五)禁建地區。
(六)其他依法應不予受理地區。
三、申請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應公告三十天,徵求異議,並於現場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處)張貼公告。
四、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及巷道兩側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對現有巷道申請廢止或改道時,應備下列書(圖)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1、須載明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府土地所有權人授權辦理申請之證明文件正本。
2、須載明申請廢止或改道土地全部地號、位置。
(二)說明書圖:
1、包括一個街廓(如街廓超大時,應標示申請基地周邊300至500公尺)範圍以上之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並分別著色標明申請廢止或改道之道路確切位置及範圍、排水設施。
2、比例尺應與都市計畫圖及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相同。
3、道路現況(以能全部通視為原則)彩色相片。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廢道應檢附該巷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名冊及地址,但申請改道另應檢附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現有巷道於廢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合於本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九九○○○○○八九號令公告繼續適用之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寬度及不得造成新畸零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道後之寬度大於原有寬度且整齊規則者。
(二)改道後之路線不得較原有道路迂迴彎折。
(三)改道後不得形成新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等情事。
(四)改道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得作為道路使用之規定。
(五)廢道後不得造成原道路兩側直接毗鄰之土地無法鄰接道路通行。
六、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經完成公告徵求異議後,無異議者核發給廢止或改道證明,有異議者提交臺中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同時申請辦理現有巷道之廢止及改道者,於審查許可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改道部分,應將新設巷道開闢(興築)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二)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新設巷道開闢供人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或將新設巷道土地完成捐獻於本府並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手續之日起,始得核發廢止巷道證明。
八、現有巷道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計畫道路依計畫寬度開闢完成,其兩側剩餘非都市計畫道路土地部分,如無妨礙都市計畫及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得由道路主管機關、當地公所或相關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廢止。
前項無保留必要之現有巷道,應依完整路段辦理申請廢道為原則。
九、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現場勘查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地政事務所:指界、圖地是否相符。
(二)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改道後,有無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
(三)本府建設局(道路主管機關)、區公所:廢止或改道後,有無影響交通。
(四)本府建設局(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或改道後,有無妨礙市區及區域排水。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廢止或改道後,有無造成畸零地。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或都計測量科):廢止或改道後,有無妨礙都市計畫及綜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