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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市政大樓監視系統,以充
     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府內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府市政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
     處),負責所轄空間監視系統之申裝與管理,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
     ,及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三、 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安全所設置之影
     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但本府各機關自行設置之監視系統,不在
     此限。


四、 秘書處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五、 秘書處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
     備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
     料仍負保密義務。


六、 攝錄資料之影像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調閱:本府各機關填具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監視器攝錄資料調
    閱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將派
    員陪同調閱。
(二)府外調閱: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書
    處調閱。


七、 攝錄資料之影像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複製:本府各機關填具申請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將派員陪同複製。
(二)府外複製: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書
    處複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