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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快捷巴士財產分類及出租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計價投資及租借動產、不動產供臺
    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等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利於快捷巴士建設成本計算,快捷巴士財產價值僅列計工程、機電
    或車輛採購案契約決算的直接工程費,包含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
    、品質管理費、稅什費、保險費、細部設計費、交通設施補償費、拆
     遷補償費、工程費及調查規劃費,但不包含工務行政費等。



三、財產名稱設定與分類:
(一)名稱設定與分類方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總說明第六點為標
    準,確定財產名稱填於財產增加單上。
(二)若財物標準分類中無該項財產名稱時,可以相類似之名稱代替或統一
    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增訂。



四、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分
    1.土建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無適用規定者,土地及其定著物
      為不動產,包含車站、轉運站、行控中心等。其中車站以一座劃分
      為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 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
          若車站內月臺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 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棟房屋有數種
          不同用途時,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分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劃分者為一財產單
      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財
      產單位。
    3.間接費用總額依直接工作費每一財產單位決算金額比率,個別計算
      後計入財產單位列計。
(三)部分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份,尚無法成為一單獨財
    產列計時,仍應先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作部分增加,
    並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該處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將
    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五、財產使用年限及價值列計原則:
(一)為使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決算時,能立即辦理財產增加,且可完全反
    應快捷巴士建設成本。財產價值應以各標工程決算之決算金額為列計
    基礎,間接費用依據每一財產單位占所有財產單位總和比率列計成本
    價值。工程完工時如直、間接成本無法正確列計,仍應以估算數暫列
    ,餘俟全線完成總決算時,再行調整。
(二)前項成本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係以每一標工程結算書之結算金
    額為準,並按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劃分財產單位及價值。
(三)凡營運以後才驗收之工程及無法於驗收後立即完成決算者,先以暫列
    方式列計財產,俟工程決算書確定後,再依工程決算書調整其財產價
    值。
(四)快捷巴士系統新路線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驗收合
    格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系統設備重置後財產亦
    同;若該系統設備須經實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之契約規定
    者,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
    計算財產使用年限。系統設備重置後財產亦同;若該系統設備須經實
    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之契約規定者,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
    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



六、動產計價投資與出租作業:
(一)計價投資:依臺中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車輛出租作業:
    本府交通局將以計價移轉方式交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使
    用。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完成期間,以每年一
    元租金租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
    投資撥充基金完成,計價移轉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計價移
    轉之金額以購車成本為市價,折舊率不列入計算。
(三)機電系統出租作業:
    本府交通局將以計價移轉方式交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使
    用。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期間,以每年一元租
    金租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
    撥充基金完成,計價移轉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計價移轉之
    金額以驗收結算價為市價,折舊率不列入計算。



七、不動產出租作業:
(一)車站土地及車站房屋租用年限以不超過十年為限,如有意續租,應於
    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使用計畫書申請換約續租。
(二)用途限制: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
    部或一部分轉讓或轉租他人使用。逾期未申請換約者,即為無意續租
    ,本府得收回房地,另行依法處理,未經辦妥換約續租仍為使用者,
    即為無權占用,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土地出租費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
    百分之五計收。
(四)車站或房屋出租費率:車站或房屋課稅現值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
    稅籍證明書。本府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
    十計收。



八、財產列帳管理:由採購單位於驗收後三個月內以財產增加單登帳列管
    ,倘屬本府委請其他單位代辦採購者,由採購單位於驗收合格後三個
    月內填妥財產增加單後造冊移交本府列帳管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