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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乘客更多公車動態資訊取
    得管道,將資料庫內容免費對外開放並管理使用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料庫定義
    本要點所稱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係指電腦化蒐
    集市區客運之車輛即時位置,並計算預估到達各站位時間之資料。


三、申請人資格
    凡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網路系統業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提出免費申請。本資料庫對個人、非經政
    府立案之機構團體及其管理之網站(頁)不予開放。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文件與說明
  1.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www.traffic.taichung.gov.tw)下載填妥「公
    車動態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以下簡稱「申請使用及授
    權書」)一式二份。
  2.申請人須在「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申請人印信」及「代表人印章
     」欄內,分別加蓋機關、團體、機構或公司印信及代表人印章。
  3.申請人為學術或研究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以學
    術研究團體正式寄函申請者免附之。
  4.申請人為其他機構或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以機
    構團體正式寄函申請者免附之。如為營利事業機構,另須附「最近完
    稅證明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代表人,在政府機關為其首長、在學術研
    究團體或其他機構團體為其法定代表人,惟以學校系所為申請人者,
    代表人為其系所主管。
  6.「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聯絡人,須為使用資料庫之業務承(兼)
    辦人,「聯絡人」欄所填資料內容如有變更,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知本局
   (電話:04-22289111#60300 電子郵件:p0000 @taichung.gov.tw)。
(二)申請人備妥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及證件影本寄送本局(403臺中
      市西區民權路101號)審查。
(三)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若不符規定,經本局行文通知補
      件逾七日未補正時,則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一份
      併同本使用要點為「申請使用及授權書」附件寄還,一份由本局留
      存。


五、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
(一)申請人不得針對本資料庫之內容或於加值處理後內容對外收費。
(二)授權使用之資料庫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本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
      依據。
(三)授權之資訊內容或加值後對外提供時,須經本局同意並說明原始資
      料來源為本局,且不得違反本使用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擷取資料週期不得小於一分鐘。


六、重新申請授權
(一)授權期間為自授權日起一年間有效,期滿即終止授權,如需續用應
      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
(二)「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途說
      明等有變動時,需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七、終止授權
(一)授權期間本局因故停止此資訊之提供時,得於停止前一個月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授權期間本局得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庫之情形,遇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未經本局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途說
     明等有變動,未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申請人暫停或停止服務達三個月(含)以上者。
  5、違反本要點第四點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之各項規定者。
(三)經本局終止授權者,申請人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  
      提出異議。
(四)本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未規定事項均依著作權法規定,申請人
      違反時,本局得終止授權,申請人並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