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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事項。


三、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交通局簡任技正或專門委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交通規劃科科長。
   (二)本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科長。
   (三)本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
   (五)本府建設局代表。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及各案件轄區分局組長。
   (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
   (八)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代表。
   (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代表。


四、審查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擔任主席。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相關人員列席。審查會會議時除主席外,其他成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程外,應於施工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第一類道路(詳如附件一)或其他路寬三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工期間達三天以上者。
(二)第二類道路(詳如附件二)或其他路寬二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


六、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二)活動管制方式。
(三)交通衝擊評估。
(四)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五)週邊停車場配置。
(六)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七)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八)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九)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十)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十一)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七、使用道路施作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工程概要。
(二)交通現況評估。
(三)工程進行說明。
(四)交通維持方案。
(五)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劃。
(六)交通維持設施相關費用。
(七)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八)附圖、附表其內容包括:
1、工程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工程影響之路邊停車場位 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八、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工程規模未達第五點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


九、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其計畫變更時,應以書面檢附變更之交通維持計畫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辦理及施工。前項變更如屬展期者,以二次為限。


十、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交通狀況變動時,本府得要求變更該交通維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