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畢業生一覽表、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一覽表:
1.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小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按
班級造具畢業生一覽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文書組,一份存註冊組,一份
送本府核定,並永久保存。
2.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學區按班級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一
式三份,一份存校,二份送就讀國中或承辦分發之國中辦理,並依規定
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就讀。
3.各國小畢業生一覽表,送經本府審查無誤,經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
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府驗印
。
2.各國小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式樣,依本府規定辦理。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1.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
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2.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均應重製,
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者,均以具長久保存性之套印方式處
理,或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名稱,並於其下
加蓋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