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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設臺
        中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撥入款。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本基金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五、本基金財產出售及租金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之相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相關成本費    
       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
        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