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創意
產業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設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處、會協調及
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局局長。
(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民間文化創意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依前項第十一款聘任
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補遴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專門委員兼任,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
作業。
五、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七、本會下設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各局、處、會主管業
務科(組)主管及承辦人員,作為本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工作溝通聯繫
之窗口,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提供跨局、處、會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諮詢、審查之協助。
八、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