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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稽查及取締工作,特設置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取締業務。
(二)菸酒製造、進口、批發、零售商登記資料之管理。
(三)菸酒衛生、標示、廣告等之抽樣檢查。
(四)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上級交辦或其他查緝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遴派副市長一人或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擔任;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農業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衞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主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每年定期召開會報一次,決定年度查緝工作計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另置稽查人員,由任務編組單位依執行勤務需要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各單位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七、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