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特組設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
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都發局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都發局住宅管理科科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外,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
務,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兼之。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