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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列管標案之切實執行,提升管理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三、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統籌規劃及督導管制考核事宜:
(一)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
      〈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排除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標案〉。
(三)其他經上級或市長交辦列管標案。
      未屬上列之各項標案,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並確實掌握及督
      導標案執行情形。


四、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網址
    :http://assess.taichung.gov.tw〉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
    度列管,列管層級區分原則如下:
(一)府列管標案: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預
      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研考會統籌列管。
(二)機關列管標案:非屬前款所規定之列管標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機關列管。
      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解除列管:
(一)已完成結算驗收付款,並經本府標案督導會報同意者。
(二)因故須暫緩辦理,且無法預期後續辦理期程,經依前項列管層級簽
      奉核准者,得暫免於系統列管,惟原因解除後,應即恢復列管,否
      則視同未依規定提報列管。


五、列管標案需跨年度執行時,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
    分期付款,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六、府列管標案及列入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及考核
    ,分為平時管制及年終考核。平時管制作業模式及獎懲標準,由研考
    會另定實施計畫,機關列管標案及其他標案相關管制作業應參照辦理
    。


七、列管標案之預定期程應於各主辦機關核定後,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或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標案執行。
      2.政策或法規變更,影響期程執行。
      3.標案預算金額(資源)因故增減,影響期程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期程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
      2.政策或情勢變更,不再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4.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第一款得同意調整預定期程次數原則如下:
(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整
      一次。
(二)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整
      二次。
(三)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於總期程內調整三次。
      調整期程或撤銷管制,府列管標案應簽會研考會後,陳請市長核定
      ;機關列管標案應簽由所屬或受指揮監督之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區
      公所由區長核定。逾第二項調整期程次數規定,但有工程採用特殊
      設計、工法或仍有本點第一項第一款等情事,有再調整之必要者,
      無論列管層級,皆需簽會研考會後,陳請市長核准。
      列入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如需更換計畫、調整期
      程或撤銷管制時,不論預算金額多寡皆需由各主辦機關述明理由及
      檢具事證文件,簽會研考會及主計處後,陳請市長核定。


八、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標案,各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有
    一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列管,因故無法於所規定時間內
    提報列管者,應於經費持有一個月內簽請核准。
    前項所謂經費持有,係指各機關預算經本市議會通過並可開始執行、
    議會同意先行墊付或收到代辦經費核定函(無須納入預算)後即屬確定
    。
    第一項簽准層級,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簽奉核准。
    未依規定提報列管,經研考會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提報,漏列一件者,經費持有之主辦機關承辦人申誡一次,以此類
    推,如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


九、各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影響當地居民者,不分執行經
    費多寡,應於決標後,確定開工時間及開工地點,至本府標案管考系
    統新增開工預告,並提前於開工日前通知當地里、鄰長及居民,廣為
    宣導。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里、鄰長及居民者,經查明確屬主辦機關疏失,相
    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申誡一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開工預告:
    (一)工程性質屬緊急性或臨時性。
    (二)不影響民眾出入及安全之整修工程、檢修工程、景觀工程或植栽
        整理。



十、本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成列管標案年終考核小組,辦理前
    一年度府列管標案及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年終考核。其作
    業模式由研考會另定實施計畫辦理。
    前項考核小組置委員六至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市長派兼之,研考會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一人兼任委員及執行
    秘書,其餘委員外聘專家學者兼任。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五至七人辦理
    考核評分作業。

 



十一、受考核標案之年終考核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十二、本府依年終考核成績,對受考核主辦機關主管及主辦人員,依下列
      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功一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嘉獎二次。
(三)乙等,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直屬主管,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過一次。
    主辦人員、協辦人員或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同時有兩案以上標案達獎懲標
    準時,以最高獎懲額度為限。各主辦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同一性質考
    核並予獎懲者,不再重複辦理獎懲。
    標案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機關研考人員及直屬主管各嘉獎二次;平
    均成績為甲等者,研考人員及直屬主管各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