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二、本要點適用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
三、各領域之專任教師及導師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五、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六、教學科目如跨二種不同學科,其中授課節數較多之學科,節數佔75%以上時,依該學科排課,如若時數佔50%-75%時,授課節數就以兩者之平均值排定之。
七、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助行政工作教師4~16人予以減授節數,減授之節數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本市各輔導團團員依其原有職務授課節數酌減2-4節。以上兼任多項職務者僅能擇一減授。
八、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
(2)委辦或以團膳方式辦理之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節數編排。
九、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10節為原則,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並向教育部提列經費補助。
十、國中附設補習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減授節數以該補習學校班級數為計算標準。
十一、國中每節課授課45分鐘;完全中學國中部每節授課50分鐘之學校,每週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依表列再減授兩節課。
十一、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自100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