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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臨時人員甄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道路清掃及環境清
     潔維護等外勤工作,落實清潔隊臨時人員(包括臨時工與契約工)之
     進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臨時人員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甄選候用。參加甄選人員需具
    備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於臺中市。
(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
(三)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四)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且具勞動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
      作。
(五)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因案遭通緝在案。
(五)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六)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
      錄。
      有前項任一款情事者,取消其報名或候用資格;如經本局僱用者,
      應予解僱。


四、參加甄選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五、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一份(各欄必須確實填寫,委託他人報名需檢附委託
      書)。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等影本各一份。
(四)機車駕駛執照影本一份。
(五)身心障礙者,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六)低收入戶者,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 具原住民身分者,繳交最近三個月內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六、甄選項目與評分標準:
(一)體能測驗:六十分
     不借助任何外力及器具,以徒手方式攜帶二十五公斤砂袋,依規定
     路線完成五十公尺競速測驗,並由裁判人員以碼表計時登錄所耗用
     時間後,依評分表(如附表)計算個人成績。
(二)實作測驗:二十分
      以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及環境清潔維護等基本常識為主。
(三)面試:二十分
(四)體能測驗、實作測驗及面試等三項,其中任何一項成績零分
      者,不予候用。
(五)加分項目: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符合本局所指派工作之能力者,
        總分加一分。
      2.臺中市各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總分加一分。
      3.領有職業大貨車(含)以上駕駛執照者,總分加一分。


七、甄選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週知。

八、總成績達六十分(含)以上之參加甄選人員,由本局依其總成績高低
    排序列冊並公告 候用。
 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依序按體能測驗、實作測驗、面試等三項
 成績進行比較,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如三項成績依序比較後排
 名皆相同者,候用時以抽籤決定之。


九、候用期限自本局公告指定之日起二年為限。惟本局有實際需要時,
    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十、候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完成報到及簽訂勞動契約事宜,無故逾
    期不報到者,以棄權論。候用人員依序遞補時,若已滿六十五歲,
    則不予僱用。
        候用人員遞補時正值服兵役期間者,得申請保留候用資格,待
    退役後優先取得遞補權利,其保留候用資格以該次甄選公告候用期
    間(含公告後展延期間)為限。


十一、本局僱用原住民總人數未達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順
      序,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候用人員。
      本局和平區清潔隊梨山分隊人員出缺時,得優先由候用名冊 
      中具原住民身分且有意願者遞補。
      前項獲選遞補人員須切結同意於梨山地區服務,及未具有隊
      員資格前無法領取高山地區加給,且二年內不申請調動。


十二、候用人員之僱用、待遇及考核等權利義務,均依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十三、甄選作業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推動辦理,置甄選委員
      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清潔隊管理及
      勞工安全科負責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