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依
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組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內
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處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處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處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處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處內部控制制度及內
部稽核作業規定。
(六)規劃及執行本處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
報告。
(七)就本處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八)督導本處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彙整本處各單位下列辦理情形,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
導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十)本處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
(二)本處第二科科長。
(三)本處第三科科長。
(四)本處第四科科長。
(五)本處第五科科長。
(六)本處秘書室主任。
(七)本處人事室主任。
(八)本處會計室會計主任。
(九)本處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
情形。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
組組長,負責辦理各分組相關業務。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會計室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