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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十條規定,特設置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新聞局局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務
    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六、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