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十條規定,特設置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新聞局局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務
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六、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