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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諮詢輔導組: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及家庭教育研究及
發展事項。
二、活動推廣組: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諮詢輔導與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