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培植青年創業能量,發展城市文化創意經
濟,活絡中小企業,協助青年創業圓夢,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潭子區摘星山莊、霧峰區光復新村、
西區審計新村等三處基地共一百零八個創業單元,每單元每月補助創
業獎勵金新臺幣三萬三千元,補助期間為十二個月,經實地訪查通過
者得以延續,補助期間合計最高以二十四個月為限。
三、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以下者(計至申請日止),且申請人及其合夥人不
得為其他事業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審查通過之受補助者,應設籍或將戶籍遷至本市,且開辦事業應辦理
公司或其他商業登記,並完成稅籍登記,其營業地點及登記地點須為
本要點所規定三處基地之一。
五、受補助者經營事項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申請人提送一式創業計畫書,創業基地至多選填二處,核准補助則以
一處為限。如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創業補助,請於計畫書中敘明。
七、本府應針對申請人資格及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申請人經資格審查通過
後,再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複審二階
段審查。
相關審查程序、內容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
本府辦理複審時,得優先保留三個名額予原住民籍申請人進入正取名
單。
八、經本府公告複審通過之正取申請人,於公告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至本府勞工局:
(一)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及稅籍登記,其登記地須位於三處基地。
(二)設籍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個人帳戶影本。
前項文件經本府確認後發函核定同意補助,受補助者應於核定一個月
內進駐基地開始營運。但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歸責之因素,經本府同意
者,不在此限。
正取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喪失補助資格,本府得自備取名單
依序通知遞補,遞補者自本府發函核定送達日起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府因故停止對受補助者之補助時,得自備取名單通知備取申請人遞
補,其補助期間併同前受補助者之補助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九、補助期間自進駐基地起算,第一個月之補助應於進駐基地起五日內檢
具個人領據向本府辦理請款,當月補助獎勵金依其實際進駐天數按比
例計算,嗣後每月五日前檢具個人領據辦理請款。本府應製作撥款清
冊,將創業獎勵金撥付至受補助者帳戶。
十、為協助受補助者之經營發展及基地整體營運規劃,本府得提供下列營
運輔導服務,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一)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行銷推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
創業工作坊。
(二)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及進行營運輔導,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
改善建議。
(三)設置顧問團隊提供受補助者有關經營管理、行銷推展、廣告宣傳
、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十一、為確保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能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得
派員進行實地訪查,並列為第二年補助審核之依據。
實地訪查方式及退場機制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
十二、受補助者應配合各基地之營運管理機制,其營業內容及基地配置不
得任意變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變更基地配置地點,應經本府
同意後始得為之。
受補助者如有停止營業之情形,應通知本府,並繳回自事實發生後
之溢領之創業獎勵金。
十三、受補助者每月請領創業獎勵金,應本誠信原則提供資料或憑證,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四、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定之補助,
並命其繳回自事實發生日時之創業獎勵金,繳回之創業獎勵金以事
實發生日依天數按比例計算:
(一)申請時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查訪。
(三)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有停業、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無營業事實者。
(五)實地訪查確有異常情事,且未能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改善。
(六)其他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受補助者如有前項情事,本府應通知其辦理變更或註銷原營業及稅
籍地登記,並限期遷出原基地,且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六、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