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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持勞工基本生
    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有下列
      條件之一致生活困難者:
     1、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雇主未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
        管理辦法」規定提繳基金致勞工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2、因景氣因素影響公司訂單減少致營運困難,勞雇雙方協商每月減
        少工時,且實施無薪休假達三個月以上,勞工因工資減少,而終
        止勞動契約者。
     3、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4、勞工任職事業單位一年以上,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5、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公司一年以上,勞工
        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
 (二) 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前
      款補助要件之限制。
 (三) 本要點之補助應於關廠歇業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為歇業事實者,以函知認定為歇業事實日期起六個月內)或終止勞
      動契約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含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及領據,共
      三張)。
(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除外)。但勞資雙方就
      勞動法令應給付事項無爭議者,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
(三)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未投保勞工保險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證明。
(六)如係因雇主關廠歇業,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歇業事實認定函或事
      業單位關廠歇業屬實證明文件。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在職時,應提
      供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
(七)如係因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者,需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意書
      或協議書(需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八)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標準:
(一)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一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評
      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年最長以領取二個月基本
      工資額為限。
(二)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
        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所
        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 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之。
 (四) 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
      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或本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
      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生活補助。



五、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
    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
    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七、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