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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工程竣工查驗抽驗標準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道路挖掘工程修復完竣後
    之查驗抽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道路挖掘工程指依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申
    請之道路挖掘工程。但不含政府機關施作之道路工程及路面修復工程。



三、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應填具申報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局申報竣工。管線工程之管溝路面臨時修復應由申請人依原有道路
    路面種類、厚度立即復原,並依規定負保固責任。



四、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查驗頻率、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查驗頻率: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全面性逐案查驗。
  (二)查驗項目:道路挖掘範圍、挖掘邊緣應平整切割、平坦度及原有
        設施復原。
  (三)查驗標準:
     1、平坦度以三公尺長之合格直規沿平行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
        其任何一點高低差,面層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2、標線、標誌及號誌等原有設施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應以熱處理聚
        酯標線材料及預拌反光玻璃珠為路面標線材料。



五、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抽驗頻率、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抽驗頻率:抽驗數量為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書申報件數至少百
        分之十。但計畫性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視實際需求採全面抽驗。
  (二)抽驗項目:道路挖掘範圍、挖掘邊緣應平整切割、平坦度、原有
        設施復原、封層厚度及壓實度。
  (三)抽驗標準:
     1、平坦度以三公尺長之合格直規沿平行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
        其任何一點高低差,面層不得超過零點六公分,抽驗時得要求道
        路挖掘工程竣工申報人提供三公尺長之合格直規。
     2、標線、標誌及號誌等原有設施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應以熱處理聚
        酯標線材料及預拌反光玻璃珠為路面標線材料。
     3、封層厚度:
     (1)管溝部分:管挖道路寬二十公尺以上,厚度復原應達十五公分
          以上,未逾二十公尺寬道路復原厚度應達十公分以上。
     (2)自行刨除修復道路部分:路面刨除至少應達五公分以上厚度,
          加封瀝青混凝土時,加封厚度應與刨除厚度相當。
     (3)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屬緊急性挖掘者,每件工程至少取一處
          ,非屬緊急性挖掘者,每件工程至少取二處作厚度鑽心,且道
          路挖掘工程竣工申報人,同日受檢件數抽驗取一處試體送驗壓
          實度,送驗不合格,則該批每件皆應送驗。
     4、壓實度:壓實度至少應達到依AASHTO T180方法試驗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



六、抽驗時得要求道路挖掘工程竣工申報人提供並操作鑽心機(4"鑽孔)
    鑽取試體,並送經本局指定之學術機構或合格實驗室(TAF認證)試
    驗。



七、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報告查驗及抽驗結果有缺失者,得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應持續要求至改善完竣。



八、申請人有違反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等有
    關規定時應辦理裁罰或移請有關機關裁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