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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活化性別友善地下道整體計畫專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下道
    ,以建立性別友善空間,設本市活化性別友善地下道整體計畫專案諮
    詢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升地下道性別友善環境。
    (二)改善地下道之人行安全。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1人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建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各機關人員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
    (二)本府警察局。
    (三)本府文化局。
    (四)本市西區區公所。
    (五)本市南區區公所。
    (六)本市中區區公所。
    (七)本市北區區公所。
    (八)本市東區區公所。
    (九)本市北屯區公所。
    (十)本市西屯區公所。
    (十一)本市烏日區公所。
    (十二)本市大甲區公所。
    (十三)本市龍井區公所。
    (十四)本市潭子區公所。
    (十五)本市大里區公所。
    (十六)本市沙鹿區公所。
    (十七)本市豐原區公所。
    (十八)本市大肚區公所。
    (十九)本市清水區公所。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為兩年,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第三點委員應由各該業務主管兼任,本市各區公所由主任秘書兼任
    。



六、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九、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性別平等專
    家學者、社區整體規劃師及地下道使用者代表列席。



十、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建設局負責辦理。



十一、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