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養工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挖掘管理科:道路挖掘審核、管理、許可證核發,管線設
施之管理、代辦管線統一挖補、共同管道管理、管線使用
費收取、寬頻管道工程規劃、設計、監辦、維護管理等事
項。
二、公園景觀維護科:公園、綠地、廣場、園道、行道樹、苗
圃之維護管理、改善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三、路燈養護科:道路、橋梁、隧道之路燈等工程養護、改善
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四、市六區工程隊:中區、西區、東區、南區、南屯區、西屯
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
、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
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
等事項。
五、山線工程隊:豐原區、后里區、潭子區、神岡區、大雅區
、新社區、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道路、人行道、溝渠
、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
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
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等事項。
六、海線工程隊: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大安區、大甲區
、外埔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
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
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
政業務等事項。
七、屯區工程隊: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大肚區、龍井區
、烏日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
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
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
政業務等事項。
八、北北屯工程隊:北區、北屯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
、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
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
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各工程隊業務彙整等事項。
九、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
制、印信、文書檔案管理、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不屬其他
各科、隊、室事項。
第四條 養工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
任、正工程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
、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養工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養工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養工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建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養工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養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養工處
擬訂,報請建設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養工處擬訂,報請建設
局核定;丙表由養工處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