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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特殊教育教師有效教
    學,加強本市特殊教育課程教學之改進與研究發展,以提升本市特殊
    教育師資素質及特殊教育品質,特設置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
    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工作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因應特殊教育發展,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及達成適性
       教育。
   (二)輔導學校教師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進修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
       能。
   (三)強化教育行政人員及普通班教師特教理念與知能,提昇特教服務
       品質。
   (四)配合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巡迴輔導。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二人,由本
       局副局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規劃輔導團之年
       度推動重點與督導執行。
   (三)置幹事二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人員兼任,負責規劃執行各項輔導工作業務。
   (四)輔導團下設身心障礙教育組及資賦優異教育組,分別設置下列人
       員。
     1.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局自各市立學校校長遴選
       兼任。各組召集人擬定小組工作計畫,領導各項工作之確實執行
       ,由副召集人襄助之。
     2.各組得視需要遴選專任輔導員五人,兼任輔導員三十人,由本市
       市立學校優秀教師兼任,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與研究等各
       相關工作項目。
     3.本局得視需要遴聘研究員若干人,其為具備相關專長之適當人員
       ,由本市市立學校退休優秀校長、教師擔任,參與諮詢、協商研
       究、推行教育特色及其他交付任務等工作項目。
     4.遴聘師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主任及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擔任指導教
       授。
     前項人員每二學年遴聘一次。


四、本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教學輔導: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個案討論、教學
      演示等,並舉辦主題輔導、座談、經驗分享或專業社群等,協助教
      師解決各項教學疑難問題。
(二)諮詢輔導:透過到校訪視服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透過電話諮
      詢及輔導團網站等諮詢方式辦理。
(三)訪視輔導:輔導員以巡迴輔導之方式進入學校實地了解教學狀況,
      並針對行政管理、教學活動提出建議,期能促進新設特教班學校及
      教師教學正常化。
 (四) 追蹤輔導:辦理輔導訪視並協助評鑑工作相關事宜,並依據先前到
      校訪視評鑑之紀錄,針對特別需要改善之學校進行追蹤輔導。
(五)研習進修:辦理特殊教育各類研究與進修、研習活動,提昇特教教
      師及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六)研發推廣:蒐集現有教材、教具資源或優良教學法,供教師教學參
      考,及配合出版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或個案處理之刊物。


五、輔導團各組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特殊教育政策需求規劃學年度輔導計
    畫;另依據輔導團輔導計畫、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訂定小組工
    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定後,函發學校據以實施。各組應提出工作成果
    報告。


六、輔導員遴選資格條件及程序:
(一)基本資格:
1.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有三年以上之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
  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2.對特教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二)特殊條件:
1.曾獲教育部特殊教育優良教師者及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經本
  局推薦者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或貢獻且具有證明者。
2.學有專精之特教專業人士或已退休且熱心推動特教工作之特教教師。
(三)輔導員遴選程序:
1.推薦:
(1)本局推薦:由本局徵詢相關專業人士,主動徵詢優良教師意願或表現
   優異之原輔導員留任意願後推薦。
(2)學校推薦:學校依據基本資格初步遴選校內教學經驗豐富且具專業知
   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本局推薦。
(3)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輔導及研究有興趣且符合基本資
   格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局推薦。
2.初審:本局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條件者,即
  得進入複審。
3.複審:由各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前項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局另訂之。  


七、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本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期間給予公假。
(二)市立學校教師擔任專任輔導員者,得以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
      導員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所遺
      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惟全時公假支援之專
      任輔導員仍應維持每星期星期返校授課二節至四節;;部分時間
      公假支援之兼任輔導員每星期星期固定固定減授課節數二節至四
      節為原則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授課課程無法分割之限制,得彈性
      調整減課節數,公假期間之課務得以代理(課)得以代理(課)
      方式辦理。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及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
      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或輔導員之年資
      ,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四)專任輔導員應進行以下輔導事項:課程規劃設計、教學輔導(教
      學示範、專題演講、專業社群)、特教相關研究、教學視導、教
      學視導、課程評鑑、諮詢服務,並輔導各校進行教學研究。兼任
      輔導員應協助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合專任輔導員進行實
      際巡迴輔導工作。
(五)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縣(市)縣(市)參觀或出
      國考察之權利與義務。


八、經費:本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

九、獎勵:
(一) 輔導員服務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
     得專案辦理。
(二) 校內人員教師三人以上出任輔導團人員之學校,由本局發給獎狀
     以資鼓勵。
(三) 輔導團各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如
     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