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稱本局)為加強文書資料流程管理,防止洩密
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之文書資料流程保密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三、本局公務文書資料保密範圍,如下:
(一)本局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二)本局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
必要者。
(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但
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四)調(檢)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六)本局人事名冊、個人資料等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
保密之必要者。
(七)承辦人員因經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職業)秘密,
有保密必要者。
(八)本局人事甄選、異動、考核、考績及獎懲等尚未公布之文書。
(九)本局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其他應行保密事項或經承辦人審酌資料內容,認有保密必要者。
(十一)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
四、本局員工(含非編制內人員)對於本局任何文書,除應公開者外,應
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法令所定之規定,負保密責
任,不得洩漏。
五、本局各單位處理文書資料,應在辦公處所辦理,不得擅自攜出、隨意
散置、出示他人或對外提供與談論其內容及流程進度。
六、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
。非屬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七、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
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
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八、私人日記、通信(含網路等傳輸)、撰文及著作等,其內容不得涉及
機密及依法應保密事項。
九、本局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遞送陳核、收發,不得假手廠商派
駐人員(PCM)、管線單位駐府人員或廠商等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
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非指承辦人)。
十、廠商派駐人員(PCM)、管線單位駐府人員及廠商等非本局之人,嚴
禁以本局人員之公文系統帳號密碼登入公文整合資訊系統、E化入口
網等平臺,登打公文資料及查看公文流程等資訊。
十一、各單位之收發文人員應禁止談論經手之會簽、會稿等內容給第三
人知悉。
十二、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及媒體記者窺視。
十三、製作機密文書所用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
廢紙及複寫紙等材料或光碟、電腦檔案(備份檔案),若無保存
必要時,承辦人應即銷毀,不得任意丟棄。
十四、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業務,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對
於採購文件之保存,更應注意保密措施並依規妥善保存。
十五、本局重要會議決定之機敏性資料,主辦單位應研採相關保密措施
,加強辦理機密維護事項。
十六、本局各單位人員下班、差假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機敏性重
要文書資料及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上鎖。
十七、本局機密文書陳核、送會及傳遞交換作業,應依規定以機密文書
送文袋密封並加蓋職章後,以黃色公文夾傳遞,並避免遞送過程
中發生遺失、洩密或污損等情事。
十八、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
透視且不易破裂,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
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
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
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十九、各單位主管應依照相關保密法令規定,督促所屬切實遵守文書保
密規定並負考核督導之責。
二十、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若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資料已洩漏、
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直屬長官查明處理,並
研採補救措施。
二十一、本局員工推行文書保密工作,其著有成效者,由政風室簽陳局
長予以適當之獎勵;如有違反各項文書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
機密者,除涉及刑事責任簽奉局長核定後,函送法務部廉政署
偵辦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