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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文書資料流程保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稱本局)為加強文書資料流程管理,防止洩密
    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之文書資料流程保密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三、本局公務文書資料保密範圍,如下:
   (一)本局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二)本局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
         必要者。
   (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但
         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四)調(檢)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六)本局人事名冊、個人資料等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
         保密之必要者。
   (七)承辦人員因經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職業)秘密,
         有保密必要者。
   (八)本局人事甄選、異動、考核、考績及獎懲等尚未公布之文書。
   (九)本局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其他應行保密事項或經承辦人審酌資料內容,認有保密必要者。
   (十一)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


四、本局員工(含非編制內人員)對於本局任何文書,除應公開者外,應
    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法令所定之規定,負保密責
    任,不得洩漏。


五、本局各單位處理文書資料,應在辦公處所辦理,不得擅自攜出、隨意
    散置、出示他人或對外提供與談論其內容及流程進度。


六、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
    。非屬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七、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
    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
    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八、私人日記、通信(含網路等傳輸)、撰文及著作等,其內容不得涉及
    機密及依法應保密事項。


九、本局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遞送陳核、收發,不得假手廠商派
    駐人員(PCM)、管線單位駐府人員或廠商等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
    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非指承辦人)。


十、廠商派駐人員(PCM)、管線單位駐府人員及廠商等非本局之人,嚴
    禁以本局人員之公文系統帳號密碼登入公文整合資訊系統、E化入口
    網等平臺,登打公文資料及查看公文流程等資訊。


十一、各單位之收發文人員應禁止談論經手之會簽、會稿等內容給第三
      人知悉。


十二、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及媒體記者窺視。

十三、製作機密文書所用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
      廢紙及複寫紙等材料或光碟、電腦檔案(備份檔案),若無保存
      必要時,承辦人應即銷毀,不得任意丟棄。


十四、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業務,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對
      於採購文件之保存,更應注意保密措施並依規妥善保存。


十五、本局重要會議決定之機敏性資料,主辦單位應研採相關保密措施
      ,加強辦理機密維護事項。


十六、本局各單位人員下班、差假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機敏性重
      要文書資料及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上鎖。


十七、本局機密文書陳核、送會及傳遞交換作業,應依規定以機密文書
      送文袋密封並加蓋職章後,以黃色公文夾傳遞,並避免遞送過程
      中發生遺失、洩密或污損等情事。


十八、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
      透視且不易破裂,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
      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
      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
      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十九、各單位主管應依照相關保密法令規定,督促所屬切實遵守文書保
      密規定並負考核督導之責。


二十、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若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資料已洩漏、
      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直屬長官查明處理,並
      研採補救措施。


二十一、本局員工推行文書保密工作,其著有成效者,由政風室簽陳局
        長予以適當之獎勵;如有違反各項文書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
        機密者,除涉及刑事責任簽奉局長核定後,函送法務部廉政署
        偵辦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