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
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二、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公告之
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三、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
四、經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
五、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採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單元或區段。
前項實施整建或維護範圍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為
屋齡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接續達五棟以上。
二、三層樓以上雙併式建築物二棟以上。
三、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事業計畫
草案向都發局提出。
前項申請,都發局應送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事業計畫草案除應載明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外,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
二、設計圖說: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公共設施圖
、設計圖。
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第六條 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
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二、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三、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街道家具設施。
四、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
五、外觀綠美化工程。
六、維護公共安全必要之公用設備修繕及更新。
七、其他經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都發局
核定者。
前項補助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
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申請補助金額,每案以不逾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且每
案總工程費用除以總樓地板面積之單位成本以不超過法定工程造
價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
或個案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定者,補助金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經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第九條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六十日內,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領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事業計畫書圖
、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
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竣工
圖經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竣工書圖、
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賸餘補
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
代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
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期限屆至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
第十條 同一申請案曾經都發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酌減補
助金額。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
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或於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者,都
發局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都發局不再受理其
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支應。
依本辦法補助之總經費,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
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由都發局公告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