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維護嬰幼兒安全並保障其接受適
當教育之權益,特設置臺中市嬰幼兒安全與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嬰幼兒安全與教育相關政策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
(二)涉及嬰幼兒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之重大事件,提供主管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前之諮詢事宜。
(三)涉及臺中市嬰幼兒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市長
指示跨局處研商及推動之事項。
(四)其他嬰幼兒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及促進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嬰幼兒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之重大事件係指經主管機關審
理後,仍有負面輿情效應之虞或經媒體揭露之具體個案。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
(二)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
(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四)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六)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七)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 家長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九) 幼托機構代表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
托育人員或教保服務人員代表列席。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之秘書單位由教育局及社會局輪流擔任。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局及社會局副局長各一人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就嬰幼兒安全與教育執掌事宜處理會務;置幹事一人至二
人,由本府教育局及社會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輪流負責本會秘
書作業。
八、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
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社會局依承辦年度之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