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公園及行道樹設施之
安全及各項設施的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之巡檢範圍包括臺中市東區、南區、西區、北區、中區、
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等八個行政區區內之公園、二十二條園道及
道路行道樹。
三、本作業要點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指依法劃設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本
局經管之綠地、綠帶。
(二)行道樹:指本市轄管省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四、巡檢人員應每日按實填具巡檢日報表(含巡檢照片),並於每日簽到
時繳交前一日之巡檢日報表。
五、巡檢日報表應含日期、巡檢地點、巡檢項目、缺失地點缺失說明、權
責單位、建議處理及巡檢人員簽章。
六、各巡檢人員的權責範圍與內容應由承辦科(隊)及承辦人員做最妥適
的安排與規劃。
七、巡檢除包括公園、園道內之所有設施,如遊具、體建器具、步道、水
池、地墊、燈具、廁所等項目外,尚應巡視園內是否發生治安問題(
如發現毒品、針具)或危害公共安全事宜,若有應記錄至巡檢日報表
,由承辦人查報後函轉警察機關處理,請其協助。
八、每次巡檢中如發現有立即危險(如樹倒、斷枝及設備損壞等)情形,
立即以電話、簡訊或Line通知本局承辦人員,並由承辦人員派工維修
改善。
九、公園內設施損壞未修復前,應設置警示帶或危險警示標示,防止民眾
靠近。
十、檢視兒童遊樂設施時,應特別注意器材有無突出地面、螺絲釘外露、
鬆脫,焊接點及環扣有無做好安全處理,鍵孔有無突出或銹損等情形
。
十一、巡檢人員巡檢時應檢視下列各項遊樂設施有無缺失,並記錄在巡檢
日報表,交由承辦人簽辦維護。
(一)隧道:
1、焊接點是否牢固未鬆脫。
2、鋼架是否平穩未腐蝕。
(二)翹翹板:
1、兩端著地點是否鬆軟或設有緩衝物。
2、木板是否斷裂、變形。
3、支架及栓扣有無牢固。
4、扶手是否鬆脫。
5、螺栓帽是否突出。
(三)攀登架:
1、鋼管焊接是否牢固未腐蝕。
2、地面有無平坦鬆軟。
(四)平衡木:
1、放置有無穩固。
2、支柱安全有無斷裂危險。
3、平衡木正面是否平整。
(五)輪胎:
1、輪胎裝置是否固定妥當。
2、輪胎表面皮是否平整無破損。
3、輪胎內槽是否有積水或有無髒亂之物。
(六)迴轉地球:
1、輪軸是否穩固。
2、鐵鍊、鋼管是否有銹損。
3、底台是否有破裂、鬆落。
4、是否有足夠的潤滑劑。
(七)鞦韆:
1、座位質料是否鬆軟。
2、扶手處鍵孔是否太大。
3、鞦韆一組以兩個為原則,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4、座椅是否掉落、破損、鬆脫、或有尖銳之角。
5、地面有無保護墊或物。
(八)滑梯:
1、著地處地面有無做安全維護設施。
2、滑板有無平順。
3、爬椅椅階是否有破裂或鬆脫。
十二、巡檢時若發現遊民滯留或睡躺在園內,應報給承辦人員知悉並請
社會局作妥善安置處理。
十三、公園、園道設施是否老舊或危險,遊具、體健器具及地墊,應由
專業人員來作定期安全檢查並更換,惟巡檢人員可從使用年限或
外觀作第一步判斷,並記錄在巡檢日報表中回報承辦人員。
十四、巡檢時應注意園內噴灌、照明設備、電線、地磚有無外露或破損
等情形,應於每次巡檢時記錄。
十五、巡檢人員應檢視公園步道或綠地是否有坑洞、濕滑或堆積雜物。
十六、巡檢時發現公園及行道樹之植栽有罹病(蟲)害或有危木應立即
通報承辦人。
十七、巡檢時發現各項設施所設置或張貼的相關安全宣導標語,有破損
傾倒或文字模糊不清應回報。
十八、巡檢時發現喬灌木、草皮及植栽未定期修剪或環境髒亂、廁所未
清掃,應記錄並回報承辦人員。
十九、巡檢時應注意公園委外保全公司的保全人員,是否有在班執行保
全工作。
二十、巡檢時注意保全公司是否有依本局審查通過人員名冊派工保全,
如有擅自更換未審查核定人員執行保全工作,應記錄於巡檢日報
表,並向本局承辦人員通報。
二十一、本局公園管理科及景觀工程科應對巡檢人員之工作狀況,不定
期辦理抽測,考核執行成果。
二十二、本局巡檢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要點
規定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簽辦懲處。
二十三、巡檢人員除應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